由于需要会操作的司机,工程机械租赁一般都是“带人租赁”,即出租人在出租挖掘机、吊车等机械时,一并提供操作的司机。通常还会约定每天工作8小时,超时后按台班时间另外计费。
为什么要注意“带人租赁”?
举例说明。甲方承包了某项目,需要挖掘机作业,因而向乙方承租挖掘机,乙方配套提供司机。乙方按照约定将挖掘机送到指定的地点后,甲方由于发包方的原因迟迟未开工。三个月后,乙方提出解除租赁合同,并要求甲方支付三个月的租金。甲方认为乙方没有做工,拒绝支付费用。
甲方是否应当支付租金?
有的法院认为,双方签订的是租赁合同,乙方已经将挖掘机交付给甲方,所以甲方应当支付租金。有的法院则认为,虽然合同名称为租赁合同,但挖掘机一直由乙方支配和使用,且双方还约定按工作量支付人工费,因此双方实际是承揽关系。乙方未完成工作,甲方无需支付报酬。
鉴于存在争议,出租人更应该防范风险。我认为,首先,合同应该尽量明确双方是租赁关系。至于超时的人工费,可考虑其他方式计费或者另做约定。其次,应考虑到搬运和停工的情况,约定情况发生时如何处理,谁承担费用。最后,约定管辖时尽量选择比较近且倾向于支持租赁关系的法院。
如果没有做好预防措施,承租人又拒绝支付租金,建议尽快撤场,及时止损。当然,撤场时应该固定证据,以便日后起诉时能够证明撤场时间。